尊敬的陈市长,我是镡佐龙。今年以来,我一直关注重庆市有关农民合作社的小额贷款、财政贴息及担保相关政策,所有线索都指向一份文件——渝供发〔2016〕109号。我认为,详细核实文件内容和执行标准,比情绪宣泄更重要。然而,在申请公开这份文件时,我经历了一系列不寻常的程序:供销社以“内部文件”为理由拒绝公开;我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却被不予受理;提起行政诉讼后,虽然有相关方面口头表示“市政府会受理”,重庆市政府却在我没有提出新复议申请的情况下自行受理,并在此后要求我撤诉;在我要求公开文件后,立即被批评为“不厚道”。今天,我将时间线、政策内容和法律依据逐一罗列,希望陈新武市长及公众能评判:在这整个过程中,究竟是谁的行为偏离了法治轨道?
一、109号文件的核心内容及其公开属性 根据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与市财政局2016年联合发布的背景材料,以及相关地区执行情况等已公开资料,109号文件(即《重庆市农民合作社小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》)至少应包含以下与公共财政和农户权益直接相关的内容: 第一,资金来源。2015年,市供销总社争取到5000万元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;2016年配套市级财政1000万元的贴息池,按年平均基准利率4.35%执行。 第二,贷款对象与额度。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、基层供销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,单笔贷款上限为200万元,期限为1年以内。 第三,利率结构。名义年利率为10%,扣除市级财政的4.35%贴息后,实际融资成本约为5.65%。 第四,担保及风险控制机制。由县级供销资产公司或直属企业承担总体担保责任,并设立风险准备金和风险补偿金(部分地区按1:10比例放大)。 第五,实施主体。由重庆市农信投资集团具体实施,2019年后由全资设立的重庆供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接“供销·易贷”业务。 上述任何条款都直接关系到数千万公共财政的分配、不特定农业经营主体的财产权利和融资担保责任的界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,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仅限于“人事管理、后勤管理、内部工作流程”三方面。最高法院法规释〔2025〕8号进一步规定,被告主张信息为内部事务不得公开,必须提供证据,而含有可区分公开内容的,应当进行区分处理。因此,规范5000万元专项资金的使用、4.35%贴息的执行、单笔200万元的审批权限等文件,与“人事、后勤、内部流程”无关,依法至少应当公开其对外具有效力的条款。
二、程序回溯:救济路径与反常操作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:信息公开申请。我依法向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提交109号文件的公开申请,供销社以该文件属于内部事务为由拒绝公开,且未具体说明哪些内容属于人事管理、后勤管理或内部工作流程,而只是笼统地称之为“内部文件”。 第二阶段:行政复议申请。根据供销社的答复,我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,但市政府出具《不予受理决定书》。根据《行政复议法》和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的官方解读,认为“内部事务”不予公开是复议前置情形之一,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审查该“内部”定性的合法性,而不是简单驳回。 第三阶段:行政诉讼立案。在复议不予受理后,我依据《条例》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审查109号是否属于政府信息,是否仅属法定内部事务,是否能够区分公开处理。 第四阶段:诉讼期间的“自行受理”与劝撤。在诉讼启动后,有关方面通知我市政府已决定受理信息公开争议,并要求我撤回起诉。我并未重新提交复议申请,但有关方面自行向我发送了受理通知书,未说明程序衔接关系,便要求我撤诉。在拒绝后,相关人员以“你不厚道”回应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六十二条,撤诉须出于原告的自愿,且以被告依法改变行政行为为前提,是否准许以司法裁定为准,而非行政机关道德施压即可成立。
三、法律边界:109号文件“内部属性”的举证责任 市供销社以“内部文件”为由拒绝公开109号,面临三重法律障碍:第一,内部事务的法定范围极为狭窄。《条例》第十六条将内部事务限于人事管理、后勤管理和内部工作流程,若109号文件涉及贴息比例、贷款额度、担保主体等约束力较大的内容,则明显超出了内部事务的界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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